(2017)鄂1202民初3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311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红,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被申请人: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用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红诉被告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鄂1202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5万元。原告黄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黄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5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095元,由被申请人咸宁市运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