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庆祥与魏加帅、魏加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庆祥,魏加帅,魏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姜庆祥,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魏加帅,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魏加贵,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姜庆祥与魏加帅、魏加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魏加帅名下存有号牌为苏J×××××小型汽车一辆以及位于盐城市亭湖区XXX小区6幢306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本院暂未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