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3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瑞宝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宝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3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瑞宝,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2016年5月30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廊坊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绍忠,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6)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瑞宝犯盗伐林木罪,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6)冀10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瑞宝不服判决,于2017年3月6日提出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以原判决的事实尚不清楚为由,撤销原判决,发还本院重新审理。2017年5月19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2017年6月19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1、被告人李瑞宝及辩护人王绍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瑞宝在未征得林木所有权人王某1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马六郎村东王某1承包地内的杨树砍伐,经现场勘查,被砍伐杨树共计1722株,折合立木材积100.0482立方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瑞宝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马某、张某1、孟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书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瑞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瑞宝及辩护人辩解、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瑞宝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李瑞宝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本案涉案地块东至李子泉枣树地、西至养鸡场、南至子牙道、北至公仆林道,共计656亩土地,由大城县旺村镇马六郎村村民李瑞宝(本案被告人)、李某2及桑某公司,于2010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1日转包给王某1。2010年初王某1在该地块上种植了杨树(每棵树直径约5公分)。2011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王某1将该地块租赁给王钢(由其弟王某2管理)。王某1按每年每亩地租费人民币220元向李瑞宝、李某2缴纳租金。2014年初,因该地块出租方要求提高租金,致使王某1未能如期缴纳租金。2014年2月24日王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服刑。后王某2多次找李瑞宝、李某2要求解决该地树木影响其种植的问题。2014年4月,被告人李瑞宝在未能通知到树主王某1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地块(平面示意图中第四块、第五块地)上的杨树砍伐并卖掉,并让李某1将树根刨掉,所得卖树款用于刨树根支出。2014年12月9日,树主王某1发现树木被盗伐并报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瑞宝的供述证实,2006年其和李某2从200多名村民手中转包656亩地,2009年底转包给王某1,承包费每年220元,每年的元月一号给下年的承包费。王某1在承包地上种的杨树。后王某1又转包给天津市的王某2。2014年4月王某2找其说地上的树不清除,地没法种,就不承包了。2014年1月份收到过王某1发给其的《领取土地租赁费通知书》,但村民要求涨钱,其给王某1发邮件说明了此事,王某1没理会。租赁费其也未领取。其认为王某1违约了。2014年4月王某1一直未付地租,村民天天找其和李某2要地租,其没办法答应王某2清除树木,并让王某2直接把地租费交给其。2014年4月份其找人把那的树给砍了。卖了3000元钱。砍完后,其找本村的李某1挖的树墩。砍树时其找不到王某1,后来才知道那段时间他在看守所里。后其将树砍伐了其直接把该地块租给王某2了,并收王某2租费每月400元,其中给村民300元。被砍伐的树木都是杨树,地径约10厘米左右,中间稀疏,细的有5厘米左右,其没有测量过。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其在大城县旺村镇马六朗村东洼承包了李瑞宝和李某2的一块地,租期15年。每年元月1日交地租费。现在被盗的树是2010年春天种的,种的时候直径5厘米,每年大概长3厘米左右,2012年1月其将那块种树地租给王某2种药材,租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4年2月24日其因故意伤害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当时其被拘留的时候,那些树还在,其11月19日出狱后发现树被伐了。是春天和秋天分别砍的。一共被砍了200多亩地的杨树。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春节后,王某2和林某让其承包大城县旺村镇马六朗村东洼土地一年,其说有树的土地不种,王某2问其把树清理了种不种,其说没树的地就种。2014年3月8日,其和王某2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王某2答应半个月内原地面树全清。半个月内清理了一半大约100多亩地的树。七月份,其和赵宝庆从王某2手承包560亩地的树挡种玉米,当时地里有新老杨树,老杨树大概五六十亩,十趟八趟,每趟树不多几十根的样子,有10厘米左右。还剩下大约90来亩地的树是秋后砍的。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一天,在王某1的厂子里,其给调解过李瑞宝、李某2砍伐王某1杨树的事,但没调成。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其与王某1在祖寺村一起开厂子,李瑞宝他们与王某1调解树木被盗的赔偿问题时,其在场。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从王某1手中转包了河北大城县马六郎村东的600亩土地。2013年老百姓经常找其不让种地,其找王某1他不处理,后其就找李瑞宝说过。2014年春季,其多次找李瑞宝说过有树影响种地,地里还有树的话就不承包了,李瑞宝说他处理,并让其把土地承包费直接给他了。在2014年春季和秋季该地上的树各没了一部分。5月份时,李瑞宝说树清理完了,地上的树数量不多,具体多少没数过,有两块地是80多亩,一块地是50多亩。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1王某2强林某承包了河北大城县马六郎村东王某1的土地,林某不承包了,其想王某2强承包这块地,就在地里的厂房住下了,2014王某2强将地租给别人了。2015年2月其王某2强才合伙承包了这块地。8、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和王某2承包这块地,到2013年底承包地连续三年赔,2014年其和王某2将那块地租给别人种了,其也退出了。2014年4月左右,张某1长跟其提过地上有树人家种地的不包,其让他找李瑞宝,其在种地期间,涉及和当地村民的纠纷和矛盾,王某1都是让其找李瑞宝,其根本找不到王某1,就建张某1长去找李瑞宝。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秋后,李瑞宝找其挖树根,每天按三元钱一棵树,其用挖掘机干了一天,挖了一千棵树左右,地里还有以前遗留的几十棵腐朽的旧树根。跟李瑞宝按一天计算要了3000元。10、马六朗村东、廊泊路东被砍伐树木地段俯视图证实,涉案地段的分布形态。11、大城县林业局关王某1位于旺村镇造林地情况说明证实,涉案地段617亩,系退耕还林工程,栽植行距密度3*4米,2012年经核实王某1位于旺村镇造林地树木缺失严重,剩余树木缺失不均,剩余符合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的造林地面积141亩。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0日14时50分,地点在大城县马六郎村东洼,现场条件为变动现场。一共有五块方地。第一块方地南北向有六排新鲜挖掘机翻土痕迹。每排间隔7米,挖掘机印痕间隔5米。第二块方地有36排新鲜翻土印痕,每排间隔7米,地内散放有杨树墩,杨树墩切面直径14厘米至18厘米不等。第三块方地该处方地内散布有南北向种植的玉米秸,由西向东可见南北向并排分布22排杨树苗;第四块方地内散布有玉米秸,玉米秸间种植有南北向并排分布的7排杨树苗;第五块方地玉米秸间有南北向并排分布的新鲜翻土痕迹。13、平面示意图证实,现场五块地的分布情况。与鉴定材料中的平面图相对应的涉案地块为该分布图的第四块和第五块。14、现场俯视图照片证实,现场分布状态。15、现场照片证实,有散落的新翻的土壤痕迹和大面积的秫秸地。16、土地租赁合同、附加协议及转包协议书证实,2006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大城县旺村镇马六郎村村民李瑞宝李某2西通李某3春将涉案656亩地块出租给河北桑某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4月1日起至2026年4月1日止,该地块又转租王某1。2011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1王某1将涉案地块租赁给王钢。涉案地块四至为东至李子泉枣树地,西至养鸡场,南至子牙道,北至公仆林道。17、收条证实,2011年元月1日至2013年元月1日,李瑞宝李某2西通先后收王某1交付的租金共计人民币449400元。18、领取土地租赁费用通知书证实,2013年12月9王某1函告李瑞宝李某2西通于2013年12月31日前领取承包费人民币128700元的情况。19、李瑞宝李某2西通王某1的回函证实,2013年12月31日已收王某1函告,并要王某1按时价提高租金的情况。2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2016年5月30日,被告人李瑞宝被警方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砍王某1树木的全过程。21、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瑞宝的身份情况。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有辩护人提供证据如下:1、李某1的证明证实李某1挖树根的情况,共挖树根1000棵,每棵树3元,共收取李瑞宝人民币3000元。2、王某2强的证明证实,2011王某2强承包涉案地块时,有栽树时间不长的速生杨,成活率不高,当时提出地中有树不方便耕种王某1说此树不成材,三年内全部砍清。3、大城县旺村镇马六郎村委会证明证实,2015年3月2日,12名村民代表、驻村县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签字证明王某1所种树木有绝大部分死去,少量存活。种地无法播种王某1承诺三年内把树清光。2014年养鸡场东剩一小部分杨树,绝大部分已经枯萎,最粗的不过十公分王某2强主动找李瑞宝、李某2,让其将剩余少量的树木清理干净。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王某2所证王某1口头承诺其三年内全部清除树木的事实王某1予以否认,亦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瑞宝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瑞宝是在2014年4月,未征得林木所有权王某1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涉案地块上的树木,并李某1清理树根1000株左右,而大城县林业局关于旺村镇马六郎村被砍伐树木棵树及立木材积的鉴定材料系2015年1月20日作出,时隔将近一年且树根当时都被刨掉,因此该份鉴定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有被告人李瑞宝的供述,证李某1的证言及证明予以佐证,故公诉机关关于此项的指控,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瑞宝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瑞宝的行为不构成盗伐林木罪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瑞宝在公安机关及其庭审中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李瑞宝在未征得林木所有权王某1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涉案地块上的树木,并找人清理地上物及树根,其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法律构成要件,有被害王某1的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佐证。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瑞宝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瑞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许文芳代理审判员 丁 瑄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相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