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异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妹金与被执行人宋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妹金,宋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101号案外人:李红霞,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孙书强,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郑妹金,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宋大强,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在本院执行郑妹金与宋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7)豫0305财保453号保全裁定中,案外人李红霞对本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大强名下坐落于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龙5-31号楼2-502号,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X2465**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红霞称,从2012年11月份开始,宋大强陆续向案外人借钱,用于其开设的公司资金周转。截止2016年5月,宋大强尚欠案外人50.60万元没有归还,经协商,2016年5月27日,宋大强为案外人出具证明,愿意以其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5-31号楼2-502号房屋冲抵案外人的40万元出借款。因上述房屋刚刚被宋大强瞒着案外人于5月中旬在平顶山银行洛阳分行做出抵押贷款,房产证也在银行押着,无法办理过户,宋大强就把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界定卡及房屋钥匙交付于案外人,并同意案外人先行占有、使用上述房屋,而且承诺待2017年5月中旬银行抵押贷款到期还清贷款、拿回房产证后,即同案外人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2016年6月16日,为进一步明确上述事宜,宋大强和案外人签订了购房协议书。随后,案外人打扫卫生、收拾房间,行使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权利。2017年6月初,案外人和宋大强商量着还清银行贷款、解押、过户,经查询,得知房屋被贵院(2017)豫0305财保4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协议书、全额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没有过户的原因是宋大强用上述房屋抵押贷款,且其在贷款到期后没能及时还清贷款解押,过错不在案外人。因此,请求法院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郑妹金和被执行人宋大强未到庭发表意见。审查查明,原告郑妹金与被告宋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在立案之前,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据(2017)豫0305财保453号民事裁定书作出(2017)豫0305财保45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告宋大强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龙鳞路龙5-31号楼2-502号,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X2465**号房屋。本院认为,案外人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李红霞主张其已通过抵债形式向被执行人宋大强支付40万元购房款,对此,本院认为,对于抵债协议约定将涉案不动产抵债给受让人,如果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则因受让人已经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自应保护,但如果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则抵债协议仅能产生债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享有的是抵债标的物的登记请求权和物的交付请求权,而不应适用物权期待权予以保护。因为抵债协议的目的是消灭金钱债权,根据债权平等性的原则,其不应优先于另外一个金钱债权的保全或实现,所以,对于案外人的异议不应适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而应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形式审查的规定,对于已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因此,案外人李红霞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并要求解除查封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红霞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于风卫审判员 孟帆航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