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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寿宝诉被告唐于萍、王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宝,唐于萍,王金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059号原告:陈寿宝,男,194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唐于萍,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王金利,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原告陈寿宝诉被告唐于萍、王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寿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于萍、王金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寿宝自愿撤回对被告唐于萍、王金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宝撤回对被告唐于萍、王金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陈寿宝负担。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