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烟台弘邦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嘉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弘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奥嘉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2309号原告:烟台弘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昭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贞,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烟台弘邦置业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礼,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奥嘉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邱正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郁安,上海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娴静,上海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弘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嘉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烟台弘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弘邦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弘邦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烟台弘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玮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迟卓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