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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德宇与黄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宇,黄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226号原告:江德宇,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黄朝华,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德宇与被告黄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德宇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德宇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德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德宇负担。审 判 长  龙再学人民陪审员  谢 兵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维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