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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欢与韩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韩玉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189号原告:刘欢,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韩玉柱,男,50岁,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与被告韩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欢撤回对被告韩玉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