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38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兴与朱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朱金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647号原告:刘兴,男,1956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陈袁滩镇韵欣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金忠,男,1965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塞纳庄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兴与被告朱金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刘兴负担。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