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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姚刚与皮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刚,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姚刚,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皮军,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199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执行人皮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皮军以其同住成员家属皮翔(儿子)身份证号码xxxxxx购买的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皮军以其同住成员家属皮翔(儿子)身份证号码xxxxxxxx购买的房屋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皮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但因被执行人皮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万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