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耀林与李小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耀林,李小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3358号原告:李耀林,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李小宾,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李耀林与被告李小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耀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小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耀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小宾偿还货款35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李小宾因经商需要,于2017年5月8日向李耀林购买材料35000元,并出具欠条1张。后经李耀林多次催讨,李小宾拒还。李小宾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条,李小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该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小宾多次向李耀林购买材料,于2017年5月8日结欠货款35000元,由李小宾出具欠条一张给李耀林收执。事后,李小宾未偿还货款。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李小宾多次向李耀林购买材料,双方买卖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李小宾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向李耀林支付货款,尚欠货款35000元,其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故逾期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7年7月6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李耀林请求李小宾支付货款35000元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李小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李小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耀林货款35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李小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志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艺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