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民初83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曹磊、王丽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曹磊,王丽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378号之二原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合丰村,组织机构代码25145223—9。管理人: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号**楼。负责人:汪彧杲,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扬,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卫民,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磊,男,198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王丽萍,女,195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元,常熟市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上述两被告)原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磊、王丽萍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熟市众诚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俞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