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文治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刑初193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治,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九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九江县,现租住九江市浔阳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晓龙,江西进取律师事务所律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治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治及其辩护人张晓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张文治携带玩具手枪来到环球CBD楼下守候,10时30分许,被害人王某1下楼将被害人周某1的牌号为粤B×××××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9000元)停入地下车库,张文治随后也进入地下车库。在地下车库内,被告人张文治上前让王某1将路虎车钥匙交给自己,并自称是周某1的侄子,王某1表示要向周某1请示,并往车库外走去。突然,被告人张文治掏出事先准备的玩具手枪指向王某1,逼迫王某1将路虎车钥匙交出后,驾驶该路虎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文治抢得路虎车辆后,于同日下午14时左右联系其朋友王某2,谎称该路虎车车主欠自己钱款并以车辆抵押,张文治表示希望以该车抵押借款。王某2随后引荐余某和被告人张文治认识,张文治同样以上述理由哄骗余某,并伪造了路虎车主借条和银行交易记录取得了余某信任。随后,余某先后汇款50万给被告人张文治,扣除利息2.8万元,张文治实际得款47.2万元。所骗钱款均被被告人张文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贴补家用,案发前即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治的家属代为向余某偿还全部借款,追回抵押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周某1,周某1和余某均表示谅解张文治。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文治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文治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不是非法占有,不是抢劫。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张文治对涉案汽车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属于亲戚间的强拿硬要,且未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以上的伤害,故不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2、被告人张文治的家属代为赎回汽车,并取得了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可对被告人张文治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多人催促被告人张文治必须在2016年8月5日归还欠款,张文治因无力偿还,遂想到用玩具枪威胁其表叔即被害人周某1交出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给其用于抵押贷款。2016年8月5日凌晨,经预谋,被告人张文治持事先买好的玩具手枪来到本市开发区环球CBD楼下,找到被害人周某1的牌号为粤B×××××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9万元),并在一旁守候。约两小时后,因无人到场,被告人张文治遂返回租住地休息。同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张文治再次携带玩具手枪回到环球CBD楼下守候,10时30分许,被害人周某1的司机王某1下楼将该路虎车停入地下车库,张文治随后也进入地下车库,守候在车附近的立柱旁,10时40分许,王某1返回地下车库,打开该路虎车车门进入驾驶室内取东西,这时,被告人张文治上前让王某1将路虎车钥匙交给自己,并自称是周某1的侄子,王某1予以拒绝,并表示要向周某1请示,因车库内手机没有信号,王某1便拿着手机往车库外走去,欲拨打周某1电话,被告人张文治紧跟王某1来到车库入口,突然掏出事先准备的玩具手枪,做出将枪上膛的动作,并将枪口对准王某1,威胁王某1的人身安全,逼迫王某1将路虎车钥匙交出,随后张文治驾驶该路虎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张文治抢得该路虎越野车后,立即于同日下午14时联系其朋友王某2,谎称该路虎车车主欠自己钱款并以车辆抵押,张文治表示希望以该车抵押借款。王某2随后引荐余某和被告人张文治认识,张文治同样以上述理由哄骗余某,并伪造了路虎车车主借条和银行交易记录取得了余某的信任,顺利与余某签订了车辆抵押借款的相关协议,随后,余某先后汇款40万元给被告人张文治,扣除利息2万元,张文治实际得款38万元。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文治再次提出追加借款10万元,余某再次汇款10万元,扣除利息8千元,张文治实际得款9.2万元,2016年8月14日之后,余某便无法与张文治取得联系。抵押车辆所得钱款均被被告人张文治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贴补家用,案发前即挥霍一空。2016年8月5日16时51分,被告人张文治在与余某商谈好汽车抵押贷款相关事宜后,通过手机向被害人周某1发送一条短信,称三天后会归还车辆,随后便失去联系。被害人周某1一直无法与张文治取得联系,亦无法知道其车去向,故于2016年8月10日,由其司机王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文治的家属代为向余某偿还全部借款,追回抵押车辆,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周某1,周某1和余某均表示谅解张文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9日从被告人张文治处依法扣押了建设银行银行卡(尾号9730)一张、华为手机一部、黑色仿真手枪一把;于2016年8月23日从余某处依法扣押路虎揽胜越野车(车牌号粤B×××××)一辆,并于2016年8月24日将该车发还被害人周某1的事实。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立案等情况。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19日,公安民警通过蹲守,在九江市浔阳区兴龙国际大厦门口将被告人张文治抓获的事实。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文治的主体身份。4、被告人张文治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文治没有向周某2转款,余某将首笔汽车抵押资金转给张文治的时间为8月5日17时14分,所有抵押车辆借出的资金在案发前即被张文治挥霍一空的事实。5、汽车抵(质)押借款合同、抵(质)押汽车价值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车辆转押协议、收条及说明等,证实被告人张文治抵押车辆借款的情况。6、伪造的周某2向张文治借款60万的借条及伪造的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告人张文治为了顺利将涉案汽车用于抵押贷款而伪造了借条及银行交易流水的事实。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周某1、余某对被告人张文治的行为表示谅解。8、被告人张文治发给周某1的短信截屏,证实2016年8月5日16时51分,被告人张文治向周某1发送短信,内容为:“表叔:再多的解释都是多余的,小慧抱小儿要自杀,今天的事真的对不起。其实你对我真的没有话说,我都记在心里,而我一而再再而三的为难你。一车子放那里,你放心,绝对不会开一下。二给我三天时间来解决这个事。实在是对不住”。9、(2013)浔民一初字第1141号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文治于2013年欠九江市豪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1.9万元,至今未还,且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案号:(2014)浔法执字第00027号)。三、证人证言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5日下午15时许,我朋友王某2称有一台路虎揽胜越野车要做抵押借钱,我便和王某2一起到了华东精品馆门口,看到了王某2所说的那辆路虎揽胜越野车(车牌号粤B×××××),同时见到抵押该车的张文治;我在检查车子时发现这辆车的所有人是周某2,张文治解释这辆车是周某2抵押给他的,他之前借了60万元给周某2(并向给我出示了周某2写给他的借条),后因周某2无钱还款,所以才将该车暂时抵押给他,他还给了我周某2的电话,但是打不通,张文治说车主现在找不到了,并说他只将车抵押借款40万元,并且三天左右的时间把车赎回;我当时认为光凭一张借条是不能证明车主跟张文治的借贷关系,便要求张文治出示银行转账记录,张文治说他当晚急需25万元,提出先把借款40万元的合同签好,车子由我开走,先给他汇款25万元,等第二天把银行流水给我,我再把剩下的15万转给他;我看他急需用钱,又是朋友介绍的,便同意了他的说法,跟他签订了抵押合同、转押协议、收条和一段表明他用于抵押的车辆不是盗抢车辆的说明,手续办好后,我用手机银行给张文治的账户转款,因为额度已满,故先转款20万元,当晚24时许又转款5万元;2016年8月6日下午,张文治约我到银行,将已经打印好的一张银行流水单给我看,上面有他转账给周某260万元的记录,之后我就将剩下的15万元转给了他,张文治便通过手机银行把2万元的利息转给了我,我从这2万元中拿出了6千元给王某2作为介绍费。2016年8月11日上午11时许,张文治通过短信联系我,称他急需10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之内归还,当天下午16时许,我通过手机银行把10万元转给了张文治,张文治付给我7千元利息;2016年8月12日下午,我和张文治联系让他补给我10万元的借条,张文治称他在杭州,让我等两天,8月14日我又联系他,他让我再等两天,之后便失去了联系。2016年8月27日,张文治的父亲找到我,拿出一份用电脑打印好的谅解书让我签字,并承诺我签字之后就归还张文治向我借的50万元,所以我就在谅解书上签字了,张文治的父亲还给了我50万元,谅解书上的具体内容是张文治的父亲已经写好的。2、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张文治平常没有什么来往,车牌号为粤B×××××的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的行驶证登记人是我,但是这辆车的实际购买人是我哥哥周某1,平时也是周某1在使用,卡号为62×××47的建设银行卡不是我的,我和张文治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从来没有找张文治借过钱。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我堂哥张文治让我帮他买一把玩具手枪,然后我就在九江市庐山区上海路一家玩具店帮他购买了一把黑色的玩具枪(打BB弹),并把枪交给了张文治。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张文治找到我,称要将一辆路虎车用于抵押贷款,我把张文治介绍给余某,张文治把这辆路虎越野车抵押给了余某,从余某处借款50万元。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我是鑫丰混泥土公司司机,2016年8月5日10时40分许,我在九江市开发区长城路环球CBD车库内停完车后,张文治从柱子后面走到我面前,叫我把车钥匙给他,并称他是我老板周某1的侄子,我说不行,我要打电话向老板确认,但是当时车库内手机没有信号,我就往车库门口走,张文治跟着我,我们刚走到车库口,张文治就突然掏出一把枪,上膛后用枪指着我左侧耳根后侧部位,逼迫我把车钥匙给他,他从我手上将车钥匙抢走后一直用枪指着我,叫我离车远点,并上车将车开走了;之后,我乘电梯上楼,告诉了周某1他的车子被他侄子抢了,周某1称要了解下情况再报警;被抢的是一台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2015年2月份购买,购价168万,车牌号粤B×××××,登记人是周某2,平时是周某1使用,我有时出去办事时也会使用。2、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2016年8月5日,王某1告诉我,我侄子张文治拿枪指着他,强行将车钥匙抢走并把车开走了,我通过监控确认抢车的是我侄子张文治,当日下午,张文治用181××××6251的号码给我发了一条信息,让我给他三天时间处理事情,由于我和张文治是亲戚关系,我就想先等等看,但是之后张文治就失去了联系,而且也没有将汽车还给我;被抢的是一台黑色路虎揽胜越野车,车牌号为粤B×××××,2015年购买,购价168万,车是我买的,登记的是我妹妹周某2的名字,平时都是我在使用;我和张文治之间基本不怎么联系,也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之前,他曾经找我借过奥迪A8款小轿车接亲,但他从未向我借过这辆路虎牌越野车。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文治的供述:2016年8月,我需要一笔资金去赎回被我抵押的几个朋友的汽车,但是我没有那么多钱,而我的朋友们一直催促我在8月5日一定要把车子还给他们,于是我想到表叔周某1比较有钱,并且自己开的都是壹佰多万的车子,因此我想去找周某1,让他把路虎揽胜车借给我,但是我怕他不肯借,所以我就带了一把玩具枪在身上,想用枪威胁他把车子给我;2016年8月5日凌晨0时30分许,我到了环球CBD楼下,我看到他的车子停在马路旁边,我就在他车旁边等了两个多小时,但是一直没有看到周某1出现,我就回到我租住的兴龙大厦1012室的房间休息,我在去环球CBD之前没有和周某1联系过;当日上午7时许,我又带着那把玩具枪到了我表叔位于环球CBD的公司楼下,在他停路虎车的附近等他,等到上午10时30分许,我就看到有一名男子上了周某1的那辆路虎揽胜越野车,那时我就过去问那名男子我表叔周某1在哪里,该男子告诉我周某1在楼上办公室,并说他要把车停到地下车库去,我就来到地下车库,在路虎车旁边的立柱附近等周某1下来,没过多久,我就看见刚刚开路虎车的那名男子又开了一辆保时捷小轿车来到地下车库,并且停在了路虎车对面的车位,因为我跟这个男子已经碰过好几次面,我怕那个男子看到我起疑心,就躲在了路虎车旁边的立柱后面,然后我看到那名男子打开路虎车的车门,进入路虎车驾驶室拿东西,我便走到了该男子旁边,让他把路虎车的钥匙给我,并告诉他我是周某1的侄子,那名男子说他要跟周某1打电话确认,因为地下车库手机没有信号,该男子一直打不通电话,所以他就往地下车库的出口走,由于车库外面人比较多,而且他如果拨通了周某1的电话,我也拿不到车钥匙,所以我紧跟着他,不让他离开车库,让他把钥匙给我,该男子就是不答应,在接近地下车库出口处时,我就把插在腰间的玩具枪拿在了手上,并且做了把枪上膛的动作,直接用枪指着该男子的头,该男子以为我手上拿的是真枪,出于害怕就低头躲避,我逼着该男子把路虎车的车钥匙给了我,拿到车钥匙后,我就直接上了路虎车,开着该路虎揽胜越野车离开车库。随后,我通过王某2联系了余某,欲将路虎车抵押贷款,当天下午16时许,我们就在华东三期见面了,余某看过车后说如果车主打电话过来确认就可以抵押60万,我便说只抵押40万元,并把路虎车的行驶证和我伪造的周某2写的欠条给了余某,余某让我签了相关的抵押合同、欠条以及相关证明,当天余某就将车开走了,并将25万元汇到我账上,第二天,我将伪造的与周某2之间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给了余某,余某便又给我转了15万元;几天之后,因我又要还给别人10万元,所以我又向余某借了10万元;我拿到这50万元后,就去把我之前抵押的朋友的车子赎出来,归还了部分我之前的借款,还了一部分买彩票输的钱。车子抵押手续办好之后,我曾给周某1发过信息,信息的内容是“车子我不会动,三天之后还给他”,之后我再没有联系过周某1,也没有能力将车赎回来还给他。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对被告人张文治居住的九江市浔阳区兴龙国际大厦十楼1012室进行搜查,查获作案工具玩具手枪一把,扣押了华为手机及建行银行卡的事实。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1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上的男子(被告人张文治)即为持枪抢劫其车钥匙的男子。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文治指认犯罪现场及犯罪所用玩具手枪的情况。七、鉴定意见浔价认字[2016]1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路虎揽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309000元。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作案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张文治作案的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文治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文治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文治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利用或处分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文治采取暴力手段相威胁,劫取被害人汽车,改变物之占有状态,其排除物之原有占有人的意思很明显,可以认定;其劫取汽车后,伪造材料,将之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用于抵押贷出钱款,应评价其具有利用意思,故被告人张文治“非法占有目的”明确,其与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文治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文治的行为属于亲戚间的强拿硬要,且对被害人未造成轻微伤以上人体损伤程度的伤害,故不构成抢劫罪,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抢劫罪和强拿硬要式的寻衅滋事罪在法律特征上都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索要他人财物,区别在于实施的暴力程度有轻重之分;强拿硬要式的寻衅滋事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目无法纪,以强凌弱,占便宜或耍威风,不在意财物的价值大小,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抢劫罪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在场的其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本案中被告人张文治将玩具手枪上膛后作为凶器对准王某1发出威胁,逼迫王某1交出车钥匙,并劫取汽车占为己有,其暴力程度较之强拿硬要式寻衅滋事更重、更突出,且被告人张文治与被害人周某1之间不是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关系,亦未同吃、同住而形成家庭成员关系,被告人张文治精神正常,为了筹钱归还巨额债务,实施了抢劫犯罪,虽然犯罪对象特殊,但也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故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否则将不利于打击此类暴力犯罪,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故被告人张文治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文治的辩护人提出的抢劫罪应以对被害人造成轻微伤以上人身伤害为必要条件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治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达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文治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文治的家属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张文治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此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文治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27年2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 娴人民陪审员 胡小敏人民陪审员 罗永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