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李民为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52-2号被执行人王李民,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李民为罚金刑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王李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李民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