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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李民为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李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252-2号被执行人王李民,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李民为罚金刑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王李民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李民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马 伟代理审判员 白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