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北汇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薛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汇丰农资有限公司,薛荣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民初962号原告:河北汇丰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大东门工业区6号。法定代表人:马桂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刚,该公司员工。被告:薛荣华,男,1970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住隆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汇丰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薛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汇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汇丰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计收800元,由原告河北汇丰农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现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