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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车新军、张海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新军,张海生,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车新军,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董集镇大王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海生,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现河采油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解芳,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现河采油厂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车新军与张海生、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海生、解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