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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龙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区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区供电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916号原告:王龙,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德雨、魏龙根,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藁城区昌盛街。法定代表人:王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龙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藁城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藁城区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3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8日,原告受所在公司的指派,在藁城高玉村进行石家庄铁塔变压器低压线路改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刚下过雨,且位于高玉村的变压器没有防护措施和警示牌,导致原告放伸缩梯时,梯子被变压器吸附,导致原告触电受伤。原告被告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该变压器属于被告藁城区供电分公司西庄供电所管理。由于被告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和树立警示牌,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藁城区供电分公司辩称,造成原告受伤的变压器的产权不属于被告,被告对该供电设施没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原告所称的造成其触电受伤的变压器归属于邓立伟塑料厂,产权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告与邓立伟塑料厂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一份,拟证明造成原告受伤的变压器产权人是邓立伟塑料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龙在诉状中自述造成其受伤的是变压器,而非输电线路,该变压器的产权人是邓立伟塑料厂,原告起诉本案的被告藁城区供电分公司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王龙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