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涛、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涛,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元斌,刘桂珍,朱秀华,刘定新,干学华,朱伟雄,朱前海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百灵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前海,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元斌,男,成年,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珍,女,成年,住所地: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百灵工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秀华,女,成年,住所地: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百灵工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定新,男,成年,住所地: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百灵工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干学华,男,成年,住所地: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百灵工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伟雄,男,成年,住所地: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百灵工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前海,男,成年,住所地: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鲁溪镇百灵工业区)。上诉人刘涛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百灵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灵公司)、原审被告刘元斌、刘桂珍、朱秀华、刘定新、干学华、朱伟雄、朱前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地位,原审法院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二,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7年2月13日,与本案有关的江西省武宁县法院受理的百灵公司起诉河南靖道缆业有限公司(靖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为2017年2月24日,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本案立案在先,武宁县法院应将立案在后的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新乡市牧野外区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不应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靖道公司与百灵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约定:“如有争议,在原告方法律部门解决”。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地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本案与百灵公司起诉靖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本案立案时间先于百灵公司起诉靖道公司一案,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4民辖终61号裁定已将该案移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为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性,本案由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7)豫0711民初5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