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桥区鸿奥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天桥区鸿奥烟酒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3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桥区鸿奥烟酒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济安街交叉口西南角烟酒超市,经营者,夏娅,女,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桥区鸿奥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宏军审判员  庄辛晓审判员  李新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