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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张刘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张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342773836。法定代表人:徐建波。被执行人:张刘军,男,1979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247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张刘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776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97元,申请执行费316.4元。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徐人卫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