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士胧与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胧,黄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594号原告周士胧,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生,大专文化,经商,家住云南省盈江县。被告黄成,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生,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现住云南省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胧与被告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士胧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士胧在开庭前以与被告黄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士胧撤回对被告黄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退回原告4900元。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