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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士胧与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士胧,黄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594号原告周士胧,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生,大专文化,经商,家住云南省盈江县。被告黄成,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生,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现住云南省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士胧与被告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士胧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士胧在开庭前以与被告黄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士胧撤回对被告黄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退回原告4900元。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