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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总理、徐红斌采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总理,徐红斌,李丰武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8号申请人:江总理,男。申请人:徐红斌,男。被申请人:李丰武。申请人江总理、徐红斌与被申请人李丰武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总理、徐红斌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丰武所开采的建筑用大理岩矿白石坑矿坑一口及其所有的69破石机生产线及所属电路设备、11间板房、2口井予以查封。申请人徐红斌以其所有的豫R×××××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申请人江总理以其所有的位于内乡县马山口镇滨河南路第二排面积为243.57平方米两层共8间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总理、徐红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李丰武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总理、徐红斌撤回对被申请人李丰武的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申请人江总理、徐红斌负担。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