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中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中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864号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霞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平律师。被告:王中峰,男,汉族。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中峰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丁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