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铁柱与其日莫力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柱,其日莫力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276号原告:吴铁柱,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其日莫力图,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吴铁柱与被告其日莫力图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铁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其日莫力图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13日,被告其日莫力图向原告借款25000元,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被告其日莫力图为该笔借款承担借款责任,借款经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借据原件一枚,证明被告其日莫力图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3日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被告其日莫力图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原告吴铁柱主张要求被告其日莫力图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4日起,计算逾期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其日莫力图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吴铁柱借款本金25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的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其日莫力图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王成武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燕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