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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飞与济源市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济源市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905号原告:王飞,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新济洛车管所向西1000米。法定代表人:范亮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青青,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飞与被告济源市盛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飞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飞负担。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