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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5民初1392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文盲,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李某甲,女,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告:李某乙,男,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查 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