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4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876号原告:孙某某,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安县人,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大厦小区A区。被告:赵某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及实际住所,在一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致使本院无法正常审理,经与原告释明后,原告同意本院驳回其起诉,待其找到被告赵某某后再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