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春茂、易成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春茂,易成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韦春茂,女,1970年3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马山县人。委托代理人黄玉胜,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马山县人。被执行人易成会,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韦春茂与被执行人易成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成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春茂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易成会支付本金1075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易成会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约定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还清剩下的28760元。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易成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春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