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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26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鹏润快运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鹏润快运部,冯东明,姜秋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6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中山路27号。代表人:周国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奉化市鹏润快运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江宁路227号(江口三横)。代表人:冯东明,系该快运部投资人。被执行人:冯东明,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被执行人:姜秋雁,女,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奉化市鹏润快运部、冯东明、姜秋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6日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鹏润快运部名下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大成路250-10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2017年7月17日,买受人宁波奉化明之珂音响配件厂以15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奉化市锦屏街道大成路250-10号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9)第059**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宁波奉化明之珂音响配件厂(统一社会代码证:91330283MA284QA201)所有,奉化市锦屏街道大成路250-10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9第059**号】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宁波奉化明之珂音响配件厂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宁波奉化明之珂音响配件厂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