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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颜廷法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颜廷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3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会庆,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钢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颜廷法,男,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2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5年3月占用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纸坊村耕地(基本农田)521平方米建石材加工处,所占位置不符合艾山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521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退还给原村集体,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1平方米耕地上新建加工棚和其他设施,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521平方米水浇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叁拾元整(15630.00元)”。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22日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叁拾元整(156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除罚款以外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21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1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加工棚和其他设施,恢复521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6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21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1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加工棚和其他设施,恢复521平方米耕地种植条件。”的处罚内容,其中“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21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1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加工棚和其他设施”由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杜 伟审判员 亓玉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