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建法与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法,张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723号申请人刘建法,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红艳,女,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刘建法与张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7)陕0828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红艳偿还申请人刘建法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7元,申请执行费185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