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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黄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黄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黄朝林,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关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黄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依据本院(2016)渝0105民初14298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黄朝林偿还其垫付的抢救费9538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朝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朝林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30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列彬代理审判员  贺文静代理审判员  王俊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