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董亮、董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董立新,董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605号原告: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军。被告:董立新,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董亮,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董亮、董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