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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董亮、董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董立新,董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605号原告: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台市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军。被告:董立新,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董亮,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董亮、董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九台市马二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