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智立、李其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智立,李其高,吴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保18号申请人:梁智立,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被申请人:李其高,男,汉族,1973年11月29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吴建坤,女,汉族,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受理原告梁智立诉被告李其高、吴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2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编号为PZPP201745010027000152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以20万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李其高、吴建坤名下位于南宁市星光大道46号江南馨园7号楼3单元402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20年7月29日止。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剑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上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