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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31李晓刚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131号被执行人:李晓刚,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石婆婆庵***号,暂住地南京市栖霞区百水芊城融康苑*栋*单元****室。2013年3月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3月因吸食冰毒被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8月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李晓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苏0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李晓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李晓刚未履行财产刑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房地产、工商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审了在监狱服刑的被执行人李晓刚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向其住所地、暂住地基层组织、派出所调查其房屋、土地、车辆、投资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工作笔录和照片、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财产刑执行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刑初44号刑事判决中关于李晓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将予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 明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邓光扬二〇一七年���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