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冷某1、冷某2与王某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某1,冷某2,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355号申请执行人:冷某1,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冷某2,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合江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的冷某1、冷某2申请恢复执行王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某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冷某1、冷某2遗产40000元,以及垫付诉讼费用900元。执行中查明,本院以(2015)合江执恢字第95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9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王某和吴某共有位于合江县的住房。由于被执行人王某对本案执行依据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7年5月11日以(2017)川0522民申6号案件立案受理,目前尚未审理结束,致使前述查封房屋暂时不能进行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合江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