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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水北村陈家园小组、余江县洪湖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水北村陈家园小组,余江县洪湖乡人民政府,余江县洪湖乡企业管理服务站,江西省鹰潭市马祖岩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鹰潭庆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民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水北村陈家园小组,住所地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水北村。负责人:陈福生,职务:组长。委托代理人:陈祎,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贵芳,江西正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江县洪湖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余江县洪湖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136062201465243XN。法定代表人:方芳,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陈高平,江西玉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江县洪湖乡企业管理服务站,住所地余江县洪湖乡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省鹰潭市马祖岩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洪湖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622781456288A。法定代表人:曾根江。原审第三人:鹰潭庆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境内国道(洪湖路段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622210000217。法定代表人:曾根江。上诉人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龙虎山镇水北村陈家园小组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水才审判员 :李胜旺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