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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伟朋与杨婷、杨红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朋,杨婷,杨红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568号原告王伟朋,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杨婷,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杨红景,女,成年人,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王伟朋与被告杨婷、杨红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王伟朋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朋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雅丽审判员  相庆磊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