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伟朋与杨婷、杨红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朋,杨婷,杨红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568号原告王伟朋,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杨婷,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杨红景,女,成年人,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王伟朋与被告杨婷、杨红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王伟朋于2017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朋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雅丽审判员 相庆磊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