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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立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722号张立强,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元××县苏阳乡××村,联系电话155××××8925刘军广,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元××县××岳庄村张立强申请刘军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8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立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8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