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伍钺、贵州华纪铝发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钺,贵州华纪铝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伍钺,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贵州华纪铝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莫锦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伍钺与被执行人贵州华纪铝发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603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伍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华纪铝发矿业有限公司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380元,申请执行费5300元,合计86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分两期偿还总计36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伍钺,第一期于2017年8月15日前偿还180000元,第二期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180000元。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转入申请人伍钺账户,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新城支行,账户:62×××50。二、本案诉讼受理费、公告费3380元,案件执行费5300元,由被执行人贵州华纪铝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03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一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