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宽梅与东海县府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宽梅,东海县府苑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439号原告陈宽梅,女,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东海县府苑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晶都大道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原告陈宽梅与被告东海县府苑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宽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