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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慈溪舜都装饰材料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舜都装饰材料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22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舜都装饰材料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1738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9331-X。法定代表人:黄丰权。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433号慈溪舜都装饰材料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1805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