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85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被告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三、被告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650元;四、驳回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原告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7元,被告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618元。因义务人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苏州华尔美特装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闵行分局和被执行人住所地等地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基本账户及被执行人关联的支付宝账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旺涯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新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沈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