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国根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国根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371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国根,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县振邦机械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2日更名为绍兴市和发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国根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浙06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章国根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章国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国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国根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国根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志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杨志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