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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王建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314号原告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守军职务:主任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百根职务:组长被告王建东,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诉被告王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于2017年7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滑县桑村乡后胡庄村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