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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芳与被执行人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芳,隋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XX芳,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隋凤英,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申请执行人XX芳与被执行人隋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52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1.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修 冬代理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