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迎建与被执行人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迎建,王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杨迎建,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兴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申请人杨迎建与被执行人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