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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迎建与被执行人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迎建,王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杨迎建,男,汉族,1956年2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王兴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申请人杨迎建与被执行人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韩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