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4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日胜与丁利峰、姜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日胜,丁利峰,姜益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4268号原告:张日胜。被告:丁利峰。被告:姜益君。原告张日胜与被告丁利峰、姜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日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利峰、姜益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丁利峰、姜益君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3日,被告丁利峰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息为3%。后经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利峰、姜益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日胜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85元,由被告丁利峰、姜益君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华人民陪审员 马信阳人民陪审员 施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