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培林、黄建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培林,黄建强,董国良,徐亮,李忠南,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培林等45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李培林,男,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诉讼代表人:惠谱新,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诉讼代表人:应志明,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诉讼代表人:陈国英,男,195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诉讼代表人:孙忠铭,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建强,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卫,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董国良,男,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370号。法定代表人:陆晓栋,区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亮等11人(名单附后)。一审原告:李忠南等19人(名单附后)。再审申请人李培林、黄建强、董国良等47人(以下简称李培林等)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沪03行初126号行政裁定,驳回李培林等的起诉。李培林等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沪行终6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李培林等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耿宝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白雅丽、马东旭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培林等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沪闸府房征[2015]001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原向静安区政府所在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早于案外人沈志英起诉静安区政府相关行政诉讼案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定。静安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培林等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李培林等一审起诉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但案外人沈志英已就《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分别作出一、二审行政判决,驳回沈志英的诉讼请求及上诉,李培林等本案起诉依法已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羁束。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培林等的起诉及上诉,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据此,级别管辖解决的是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域管辖进一步解决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跨行政区域法院集中管辖则是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于行政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特别调整。本案中,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上海市范围内相应跨行政区域行政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因该院已经受理沈志英诉静安区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上述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集中管辖规定。因沈志英一案还涉及对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审查问题,无法与本案并案处理,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待该案判决生效后再对本案作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李培林等认为一审裁定违反行政诉讼地域管辖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同时,再审程序是针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果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法院也未改变一审法院裁判的,一般就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董国良经一审法院裁定后未提起上诉,视为已经接受一审裁定,而二审法院也未改变一审裁定结论,此种情形下,董国良向本院申请再审,主张撤销一、二审法院裁定,明显与其在一审裁定后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有违禁止反言原则。综上,李培林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培林、黄建强、董国良等47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耿宝建审 判 员 白雅丽审 判 员 马东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殷 勤书 记 员 周 萍附:再审申请人名单:李培林、惠谱新、应志明、陈国英、王祝春、王静娴、奚克伟、刘振昂、吴柏春、张树菊、赵应妹、卫美华、司徒敏、裴武兴、江和平、林秀华、王素华、蒋健挥、陈小瑛、顾妙珍、唐家青、赵国山、孙忠铭、陈得平、居宏燕、周玉兰、周惠麟、顾霞芳、倪淡雯、李祥梅、周继斌、陈玉瑛、金克余、周敏、吴文耀、马扬、严文贵、沈思明、沈霞琳、王培昌、赵富根、陈福清、薛明、崔耀中、严皖生、黄建强、董国良。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名单:徐亮、陆兰珍、郁秋洁、邵国庆、杨盛家、栾翠萍、阎丽花、李荷芳、马佩骅、梅玉明、顾持平。一审原告名单:李忠南、林志莲、邬志良、李国亮、江霄青、马根宝、谢兵、沈伟林、张建民、王艳艳、周玲娣、余毓敏、徐辅堂、朱伟安、常宽云、江海发、徐庆淮、陈萍、余容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