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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玉凤与石银平、王姬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银平,王姬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70号之一请执行人杨玉凤,女,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时代新居小区多层6单元403室,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石银平,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王姬娜,女,1964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凤与被执行人石银平、王姬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姬娜有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轮后冻结被执行人王姬娜工资分期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书翾 关注微信公众号“”